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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5篇

正因为时代的发展,大家应用到申请书的次数越来越广泛了,申请书是我们接触比较多的应用文体,主要是为了表达我们的内心诉求,69模板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5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5篇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篇1

申请人一:广州市粤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合群一马路99—107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二:亿辉海外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73号荣山大厦407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华职务:董事

被申请人: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天河体育西路天河城五楼

法定代表人:李岿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xx)穗仲案字第019号仲裁裁决书。

申请理由:

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xx)穗仲案字第019号仲裁裁决书程序严重违法,因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26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5、6、21条的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就不得行使管辖权(仲裁权);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机构也不得行使管辖权(仲裁权)。

广州市粤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亿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于20xx年10月12日签订的《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扩股协议书》中没有约定仲裁协议,因此,依法广州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行使仲裁权;广州市粤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亿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于20xx年11月3日签定的《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资经营补充合同》中约定该合同的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仲裁委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仲裁委’事实上并不存在,属约定不明确,又不存在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该仲裁协议无效,无效是自始无效,与自始不存在一样,因此,依法广州仲裁委员会也不得受理、行使仲裁权。仲裁协议是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得受理;有仲裁协议,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法院不得受理;仲裁程序的启动和进行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将争议事项交付仲裁、将哪些事项交付仲裁、交付给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行使仲裁仲裁权的唯一依据是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和/或仲裁协议依法无效,仲裁机构均不得受理、行使管辖权(仲裁权),否则,仲裁机构管辖权(仲裁权)的行使就失去了正当性、合法性,由此而产生的仲裁裁决书的效力就应该当然地被否定。

法律授予任何合法机构以权力都采取明示的方式,没有明示的授予就没有权力;再有,仲裁机构管辖权(仲裁权)的正当性、合法性的又一来源应当是书面的、明示的、有效的仲裁协议,而不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被动参与仲裁、主动提出仲裁反请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是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协议不明确,一方起诉至法院,另一方没有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那么,法律就认为该另一方当事人默示地选择了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这条明确规定了仲裁协议无效时,人民法院当然享有管辖权;仲裁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还有一种情况是仲裁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没有提交仲裁异议的,法律则认为该另一方放弃异议利益,人民法院因此获得了管辖权。亿辉海外有限公司是一家外资法人,这使广州市粤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亿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之间争议具有了涉外的色彩。无论是涉内仲裁还是涉外仲裁,对仲裁机构管辖权(仲裁权)获得和行使法律均没有规定可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做类推解释的适用以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做反对解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这条明确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裁决权的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当事人可择一提出异议申请;当事人一方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而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法律作出司法优先的程序安排;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时间是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那么当事人的权利可以在仲裁裁决撤销程序或仲裁裁决执行程序中得到救济;如果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在仲裁裁决撤销程序或仲裁裁决执行程序中仍然没有提出,那么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审查、认定时若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所列举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并撤销其效力。不管怎样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总是要审查、监督、制约仲裁机构仲裁权的,这就是权力相互制衡原则、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一种体现。无论如何在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时,不得当然地认定仲裁机构具有了管辖权(仲裁权),因为,在仲裁协议有效时,仲裁机构有管辖权(仲裁权),但这种情形除外: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在仲裁协议无效时如果仍认为仲裁机构有管辖权(仲裁权),那么,这不但与仲裁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等相违背,而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和仲裁管辖权(仲裁权)有关的所有条文的整体的有机解释相冲突。因此,任何机械地、形而上学地适用法律都将导致错误的裁判。

二,仲裁庭故意歪曲、掩盖事实,枉法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7、2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59、60、61、63、64、70、71条规定,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xx)穗仲案字第019号仲裁裁决书因此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所以,贵院应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并依法予以撤销。

1、广州市粤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亿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于20xx年11月3日签定的《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资经营补充合同》第30条约定:该合同为广州市粤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亿辉海外有限公司于20xx年1月18日为设立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而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之补充合同。也就是说,《合资经营合同》是主合同,《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资经营补充合同》是它的从合同,后者是前者的附件,后者的管辖权附和于前者的管辖权。20xx年10月12日,广州市粤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亿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扩股协议书》,广州市粤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亿辉海外有限公司同意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60万元人民币成为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新股东,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依据《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扩股协议书》于20xx年10月12日向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交付投资订金10元人民币,于20xx年10月23日交付出资20万元人民币。上述三方签订了《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扩股协议书》中根本不存在任何仲裁协议。仲裁庭故意认定《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扩股协议书》为《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资经营补充合同》的附件的做法,目的是为了给它自己对没有管辖权的《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扩股协议书》所产生的纠纷行使管辖权寻找冠冕堂皇、似是而非的“连接点”。因为,一但认定《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扩股协议书》是《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资经营补充合同》的从合同,并且当《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资经营补充合同》中存在仲裁协议并被无条件地理解为有效时,那么从合同《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扩股协议书》的管辖权则当然地附和主合同《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资经营补充合同》的管辖权。一句话,仲裁庭故意歪曲主从合同关系的事实,是为了制造貌似合法的假象,以图瞒天过海地实施枉法裁判。

2、仲裁庭在叙述认定事实时不得使用模棱两可、含糊其词、似是而非的语词,不得使用春秋笔法,因为,事实是仲裁裁决作出的根据,事实也是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根据。只有认真地对待事实,才能正确地作出裁判。任何对事实认定马虎敷衍或者故意歪曲、掩盖的做法都被法律所禁止。这就是著名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用原则的要求。广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在叙述《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资经营补充合同》未被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批准原因时,使用了“由于种种原因”进行叙述,那么,这里的“种种原因”是哪些原因?谁造成的?责任由谁承担?怎么承担?所有这些均不清不楚,这是仲裁庭故意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掩盖事实的行为。仲裁庭根据不清不楚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肯定是一个不清不楚的法律怪胎。仲裁裁决的效力应依法予以否定。实际上,《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资经营补充合同》未被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批准原因主要有三个:(1)、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拒绝向审批部门出具《提请准予向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并成为其股东的申请书》及提供其主体资料,在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增资申请》时拒绝协助。(2)、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借故注册资金需要变更否则没有对外投资能力为由予以拖延,其注册资金的变更手续20xx年2月10日才办理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因此,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变更前的注册资金是50万元人民币,这时它未必没有对外投资能力。退一步讲,即使真的没有对外投资能力,它也必须依《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资经营补充合同》的约定在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手续。因此,它的过错是明显的。(3)、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认投的资金中剩下的30万元一直未投,导致无法取得注册会计事务所的60万元的验资报告,以完成一系列必要手续。所以,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应对《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资经营补充合同》未被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批准承担全部责任。

3、仲裁庭应当保持中立、理性、客观,对事实的叙述不得违背真实、带有倾向性的。仲裁庭将李岿在任职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虚报95690元人民币的侵占行为叙述成正常的报销行为,将侵占公司电脑两台、耳机一副价值为14880元人民币(电脑12900元,耳机1980元)的行为叙述成中性的占用。

4、仲裁庭对事实方面的审查、核实应当全面、不缺不漏,不得故意忽略、以不作为的形式来掩盖事实。仲裁庭对广州正德会计师事务所于20xx年1月28日作出的关于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xx年度经营成果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故意忽略,不予提及;仲裁庭对李岿在任职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私自将公司资金18684元人民币外借给李秋燕的事实故意忽略,不予提及;仲裁庭对下面事实故意忽略,避而不谈: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曾委托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其研究开发图书管理软件,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合同,在开发成功时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0万元人民币的对价;20xx年10月15日广州市粤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亿辉海外有限公司、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对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点造册,之后将清册后资产及软件产品源代码移交给的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岿,至此,李岿已取得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人事、财务、资产的控制权并获悉了核心技术秘密、掌握了所有技术资料。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实际享受了作为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的全部权利。

三、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公司责任不得随意地牵连到它的股东。

广州市粤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亿辉海外有限公司是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它们均已依于20xx年1月18日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履行了足额出资义务,依法它们均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的30万元人民币分别以投资订金(10万元人民币)和现金出资的方式(20万元人民币)进入了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30万元人民币的性质是投资资金的性质,投资是有风险的,投资款不等于借款。广州市粤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亿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债的法律关系。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只能向30万元人民币的授受者广州市粤图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自己的主张。广东天林书业有限公司要求广州市粤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亿辉海外有限公司返还30万元人民币投资款在法律上是站不往脚的,这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总之,没有仲裁协议和/或仲裁协议无效,广州仲裁委员会均没有管辖权;仲裁庭故意歪曲、掩盖事实;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公司责任不得任意扩展到它的股东。因此,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xx)穗仲案字第019号仲裁裁决书应当由贵院予以撤销。

此致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篇2

申请 人:某某某公司

负责 人:某某某

地 址:某某某某某某1号楼1单元3楼东户

联系电话:12345678900

被申请人:某某某 男 汉族 某某年1月3日出生

住 址:某某某某某某1号楼1单元3楼东户

电 话:11111111111 邮政编码:11111111111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某劳仲案字 [xx]第 00号裁决书,现依法向贵院申请:

1. 裁定撤销某劳仲案字 [xx]第 00 号裁决书。

2. 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xx年3月10日向某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将某某省某某县二建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法到庭,劳动仲裁委审理后,于xx年4月12日作出某劳仲案字 [xx]第00号裁决书,裁定由申请人承担对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

申请人认为:

1、仲裁裁决没有管辖权。

2、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3、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理由:

1、 仲裁裁决对申请人无管辖权:

裁决书已经查明如下事实:申请人与某某二建之间存在建筑工程劳务承发包合作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范畴。某某二建在申请人处承接劳务分包工程过程当中,聘用了被申请人作为建筑工人,被申请人与某某二建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律规范调整范畴。故此,本案应是被申请人与某某二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故此,仲裁裁决对申请人没有管辖权,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裁决书。

2、 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裁决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xx】22号文)(以下简称22号文)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伤医疗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劳社部发【xx】22号文第一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此,22号文对申请人并不适用。故此,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作出了错误的裁决。

另外,仲裁裁决中认定申请人与某某二建之间存在未结清的工程款,故此应当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限额内先行支付被申请人的工伤医疗费,待结算工程款时,将某某二建应承担的工伤医疗费予以扣除。申请人与某某二建之间是否存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属于申请人与某某二建之间的民事争议事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范畴。此项认定属于仲裁裁决无管辖权的事项,属于越权认定,应属无效。

故此,仲裁裁决错误的适用了法律,认定了仲裁裁决无管辖权的事项,作出了错误的裁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裁定撤销裁决书。

3、 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xx年3月29日,申请人根据劳动仲裁委的开庭通知,依法参与庭审,提出抗辩事项,某某二建没有到庭,但仲裁裁决书中并没有依法将某某二建没有到庭参加庭审事项予以说明,而是裁定申请人承担了可能会由某某二建承担的责任。理由仅仅是因为联系不到某某二建,如此认定,于法不合,同时也违反了法定程序。故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依法撤销裁决书。

综上所述:济劳仲案字 [xx]第 00号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仲裁裁决无管辖权、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仲裁法》第49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支持申请人上述请求。

此致

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公司

xx年某某月某某日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篇3

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制衣厂

经营场所:中山市大涌镇岚田村"坎头圹"

法定代表人:徐永航。

申请撤销事项: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裁决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中劳仲案字[20xx]446号仲裁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884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60元、护理费5040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首先,在仲裁审理时,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但是其用药清单并未提供,无法判断其医疗费是否存在超出工伤的治疗范围及使用药物是否属于社保基金核准的范围内,如果案涉的医疗费超出工伤的治疗范围及社保基金核准的用药范围,超出部分的费用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根据《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表》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被申请人应就他治疗工伤的诊疗项目符合上述规定的标准而负有举证责任。而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对此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就做出裁决,有失法律之公正。因此我主张超过该标准的医疗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其次,裁决书认定护理费5040元,而该笔费用在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已经有所体现,再次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属于重复计算了护理费用,违反法律规定。

再次,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5元/天标准过高。

综上所述,中山市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20xx]446号仲裁裁决书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此致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制衣厂

二o一*年 月 日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篇4

申请人:上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嘉定永新路xxxxx号x

法宝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陆xxx,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 嘉劳人仲(20xx)办字第1914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陆xx)在申请人(上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署过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31日自行填写离职申请单,申请离职。在仲裁庭审时,申请人向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示了被申请人的填写的离职申请单,被申请人对此也是予以明确确认的。从以上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是自行申请离职,不与申请人重新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二、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1、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20xx年1、2月份未发放的1000元为克扣工资错误。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500元为效益工资,该部分工资是按照申请人的经济效益以及被申请人的工作情况而给予是否发放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招商工作进行了将近一年之久,却一直毫无进展,为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调岗,并且被申请人对此是接受的,因此,申请人不发放该部分的工资是有依据的,是合理、合法的。

20xx年1月,被申请人陆立坚出勤天数为12.69天其应发工资为1668.03元,但当月陆立坚领取工资为20xx.37元。

2、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20xx年3月份全勤工作错误。被申请人20xx年3月份在申请人处工作天数为11.38天,此项有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双方确认的“刷卡汇总表”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请假单等证据证实,所以申请人三月份得工资为1226.7元。而不是裁决书上的2566.43元。

3、裁决书遗漏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车牌,以及被申请人承诺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好一张车牌,并且在离职时填写离职申请单时也明确写明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此事宜有被申请人的承诺以及离职申请单证明,并且在仲庭审时,被申请人是予以确认的。而仲裁裁决对此事一字未提。

三、经核实20xx年工资发放情况,被申请人陆xx明知自己没有全勤工作,却多领取工资却故意隐瞒,不予退回公司。其中20xx年1、3、4、5、6、9、10、11、12月均未过到全勤工作,却以全勤领取工资,20xx年共计多领取工资4514。35元。20xx年1月份工作12。69天,多领工资841。34元。上述款项,5355。69元,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予以退回申请人。

综上,申请人认为, 嘉劳人仲(20xx)办字第19xx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x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篇5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男,48岁,住 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河南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开封市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公司经理。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号。

申请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 ________________ 元,伙食补助费 ________________ 元,交通费 ________________ 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________________ 元,护理费 ________________ 元,后续治疗费 ________________ 元,以上共计:________________元。

2、赔偿申请人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上述具体数额待鉴定结果出来后确定。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 _________________ 年承包了__________小区1号楼施工工程,申请人自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___ 日开始为被申请人施工,20__年3月19日晚9时许,被申请人强令申请人冒险施工,致申请人从三楼顶坠落,造成申请人趾骨骨折和右根骨骨折。

申请人于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___ 日 向开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9月被认定为工伤。

从事故发生至今,被申请人拒绝赔偿任何费用,无奈向贵院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公司待遇,请贵院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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